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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开展科研助理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临床医学院、科研项目负责人:

根据《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文件精神及教育部办公厅、北京市教委工作要求,学校开展2022年度科研助理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助理岗位类别及工作内容

1.科研助理指专门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

2.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以及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设置的其他岗位。

二、应聘人申报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2.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相关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

3.符合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不含定向、委培)应届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

三、聘用流程

科研助理聘用工作坚持公开、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实行项目组负责制度,聘用流程如下:

1.岗位申报:科研项目组根据项目的任务及经费情况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表》(附件1),向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提交科研助理岗位设置申请及招聘计划;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初审同意后将汇总后的岗位设置申请及招聘计划上报科技处;科技处商财务处、人事处确认科研助理岗位。

2.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对外发布科研助理岗位招聘信息。

3.组织遴选:各学院(临床医学院)协助科研项目组组织开展招聘、体检等工作,经综合考核后,提出拟聘意见;受聘人选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聘用审批表》(附件2)报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审核批准;批准后,报学校人事处和科技处备案,学校人事处负责公示等工作。

4.签订协议:学校与拟聘人员签订服务协议,聘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薪酬待遇

科研助理人员成本由科研项目组承担(包含税金),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须保证科研助理的薪酬和社会保险等支出。薪酬标准由科研项目组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每月2320元)。

五、其他说明

1.服务期期间,学校负责为科研助理岗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保留在学校。

2.服务期期间,因科研助理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15天书面通知所属科研项目组;科研项目组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须提前40天向学校提交解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协议。解除服务协议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生源地就业。

3.服务期结束后,科研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本人户口将随档案转出,学校不予保管。

4.对科研助理受聘期间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本人须及时通知科研项目组、所在学院(临床医学院)和学校人事处、科技园,并在入学前办完辞职手续。

六、工作时间要求

1.请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和各学院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科研助理岗位需求计划表》(附件1),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学校科技处。提交时间:2022年6月17日16:30前。

2.各单位公开招聘起始时间:2022年6月21日

3.联系方式:

人事处联系人:陈昕      联系电话:83911210

科技处联系人:陈冉  联系电话:83911898

研究生院联系人:王欣苗   联系电话:83911360

学生处联系人:许艳芬   联系电话:83911078

人事处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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