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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7月修订)


首都医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包括: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一次性困难补助、困难生绿色通道、困难生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及国家、北京市及社会力量冠名设立的其他助学项目。

第三条 经济困难生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凡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长学制本科阶段、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且达到规定标准,均可申请经济困难生资格并申请相关资助项目。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做到品行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第二章 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 学校经济困难生分为普通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普通困难学生

北京生源:持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之一者,可申请普通困难生。

京外生源:持《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线,生活困难,可申请普通困难生。

(二)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学校普通困难生标准及以下标准之一者,可申请特困生。

1.无人抚养或无依靠的孤儿;

2.单亲家庭、收入少、负担重;

3.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

4.父母一方长期重病,无经济保障;

5.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经济困难;

6.入校前已接受社会资助。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每学年初,学生本人按要求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材料;

(二)班委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经济困难生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意见,提交辅导员(班主任);

(三)辅导员(班主任)确认签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学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学生处审批;

(四)学生处审批同意,校院两级同时建立困难生档案;

(五)经济困难生评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第二学期由学院复核,复核情况在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校内困难补助的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 校内困难补助分为面向经济困难生的生活补贴及面向全体学生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十条 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发放及管理

(一)凡经学校认定的经济困难生,方有资格获得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二)获得校外资助超过3000/年(含)的学生,不享受校内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经济困难生生活补贴:

1. 因违纪受到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

2. 上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3. 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或铺张浪费行为者;

4. 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勤工助学上岗表现不好被解除者;

5. 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不属实者。

第十一条 凡因突发原因出现经济困难的可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经学院审核后提交申请至学生处。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人应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人应具备我校困难生资格;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及金额

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每学年申请一次,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同一学年,不能同时申请获得生源地贷款和校园地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一)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贷款。京外生源凭《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北京生源凭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负责申请贷款学生情况的初审;

(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复审,认定符合标准后,提交银行;

(四)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协助银行与学生签订协议;

(五)贷款为借款人个人行为。

第十五条 还款

助学贷款还款方式依据贷款银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困难生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 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京外生源需持入学通知书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北京市城乡低保标准线,方可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北京生源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及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证》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方可申请办理绿色通道入学。

第十八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入学后,按程序申请学校经济困难生资格,并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困难生勤工助学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要求

(一)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学校困难生资格;

(二)困难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按岗位设置要求上岗,不能私自请他人替岗换岗。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申请设岗单位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书”,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统筹岗位信息,并根据岗位需求安排上岗学生;

(三)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学生上岗安全建立与上岗学生有效联系方式;

(四)用人单位每学期放假前三周将《首都医科大学勤工助学上岗情况登记表》送交学生处。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办法

(一)按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保质、按时上岗的学生,依据岗位和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二)限时完成的勤工助学工作,视工作量大小及工作难度支付报酬。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北京市及社会力量冠名设立的其他助学项目,依照项目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再享受各项经济困难补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首都医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法》(首医大校字〔2007133号)同时废止。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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