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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首都医科大学章程

(2021年修订版)

序  言

首都医科大学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建于1960年,原名北京第二医学院,1985年更名为首都医学院,1986年被北京市确定为市属重点院校,1994年更名为首都医科大学,2020年被北京市确定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校训为“扶伤济世、敬德修业”。学校以立足北京、领先全国、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建设目标,自强不息,精勤以进,不断开拓创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对外合作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本部,临床医(学)院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首都医科大学,简称“首医”或“首医大”;英文名称: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MU,网络域名:www.ccmu.edu.cn。

第五条  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主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另有顺义区大东路4号、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2号、东城区东四十条27号、丰台区花乡张家路口107号分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学校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和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指导、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享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定位是立足北京、领先全国、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学校以建设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医科大学为目标,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培育并传承有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和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依法推进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学校内部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秉承德高医粹的育人理念,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养具有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人文素养的医学人才。

学校人才培养层次主要包括本科学历教育、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与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基础研究与临床研究紧密结合,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重大疾病开展创新性研究,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促进医学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强调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的理念,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导向,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建设以“首医精神”为核心的积极进取、追求卓越的校园文化。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

(二)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在国家学位政策指导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调整工资和津贴分配;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生物医药研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不断完善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程。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医疗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领导下,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高尚的学术道德,深厚的学术造诣,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或评定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审议或评定各类学术标准、各类学术奖励、学术道德规范等;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授权或委托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要学术事务决策前,须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也可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研究、决定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增列或调整政策和事务、学位管理政策和事务、导师政策和事务、研究生培养政策和事务以及学位审定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具有独立建制的系、部、所、馆、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二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系,学科与教育发展需要时可设置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学科研究领域设置研究院(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学校依据临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临床专科学院或专科学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行政职能事务的需要建立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和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学校建立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工作的决定、协调和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三)组织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发展学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学院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管理、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对外交流等工作。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系由学院申请,学校批准设置,建立在二级学科或学科群的基础上,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由学院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系统内的专业教师、医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强化以师德、医德、学术道德和岗位道德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师德建设的核心是珍惜人才、关爱学生,是对教育事业的忠诚;医德建设的核心是维护健康、关爱病人,是对生命的敬畏;学术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尊崇诚信、严守规范,是对学术圣洁的维护;岗位道德建设的核心是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是对工作的责任与贡献。

第四十条  学校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校本部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和全员岗位聘任;对学校临床教师实行教学职务岗位聘任。学校建立不同编制条件下的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全员岗位聘任制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以合理分配制度为基础的岗位待遇与激励机制,建立有效的人员岗位考核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相应资格、必要条件和相应岗位时申请聘用和聘任;

(二)依法根据自身意愿放弃或拒绝聘用和聘任;

(三)在岗工作时得到相应条件和资源支持;

(四)在岗工作时享受相应待遇和福利,创造业绩和申请奖励;

(五)在岗工作时要求学习培训提高;

(六)知悉学校发展、改革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维护个人权益,就职务岗位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忠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师德、医德、学术道德、岗位道德的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意愿履行聘用和聘任的应聘责任,接受学校考核评价监督及合理的奖励和处理处罚;

(五)爱岗敬业,以实事求是和勇于创新精神主动推进岗位工作;

(六)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责任,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在岗工作中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履职水平和能力;

(八)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核心,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业责任,确立“敬畏生命、珍重健康”的医学价值观,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自主学习和为社会服务的能力。

学校鼓励并支持校内合法学生社团活动。

学校不允许在校园内和学生中传教或开展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就学管理中,依据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实行考核录取、教育管理和毕业与学位资格核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各类学习和培养机会;

(二)充分使用学校用于学习生活的相关条件;

(三)获得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的机会,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

(四)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获取学校的助学支持;

(五)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申请毕业与学位;

(六)公平获得各级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公平获得国内外学习深造和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知悉学校建设与发展,了解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参与学校建设、管理及监督,提出意见与建议;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十)依法依规参加校内合法学生社团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认真实践,争取优良成绩;

(四)遵守医学生誓言,在学习实践中不辱医务工作者的天职;

(五)遵守学生守则,培养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作风;

(六)尊重教师、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按时交纳培养费用和依法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接受学校教育、管理、奖励和处理处分;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五十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依其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  资产  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源是保障学校事业发展,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功能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有形和无形资源,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经费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教育经费,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接受监督,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运行等财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物力资源预算、采购、管理和处置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学校物力资源配置及使用过程中的规范、准确、安全和有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专业公共技术与保障平台, 不断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管理校名、校誉、标识、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权利。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密切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分享与合作。依法开展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推进学校理事会建设。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

学校依法设立首都医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

第六十三条  切实加强学校内部督导体系建设,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信息,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首都医科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首都医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学校支持校友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标识系统和释义:

校徽为中心华表圆形。中心为华表图案和学校建校时间“1960”,用华表作为校徽中心图案,一方面表明学校地处首都北京;另一方面因华表形似代表医学职业精神的红十字“╋”,寓意首医人承担着“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的使命与责任。外圈为中英文校名“首都医科大学”和“Capital Medical University”。

校色为宝石蓝色,称之为首医蓝。

校旗由旗色、旗标和旗字构成。主校旗旗色为首医蓝,旗标为校徽,旗字为彭真体校名;校徽色为蓝白相间,校字为白色。辅校旗可为红底黄字、白底红字和蓝白相间,旗标与旗字色调一致。

校歌是《首医之歌》。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建校日:1960年9月12日;学校的庆典日:每年10月第四周的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草案由按照民主、公开原则成立的专门起草组织起草,经公开听取意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法律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等程序,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正式文本以学校名义向社会发布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章程应当修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或废止时;

(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形势和进程需要时;

(三)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修订程序参照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本章程的监督执行和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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