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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提高为农村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坚定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决心,特设立“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本奖励由学校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奖金构成,专为临床医学(北京远郊定向)学生及山区、半山区定向班学生设立。

  第三条本奖励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

  第四条本奖励隶属于《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试行)》(首医大校字〔2007〕151号)中专项奖学金范畴。

  第五条凡按时注册的临床医学(北京远郊定向)学生及山区、半山区定向班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六条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一等奖20名(本科生10名,专科生10名)、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二等奖40名(本科生20名,专科生20名)。

  第七条获奖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诚实守信,毕业后自愿投身到北京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中。

  (五)班级民主评议较好。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旷课。

  (二)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宿舍卫生较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其他课余文化活动。

  (五)吸烟。

  (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七)考试不及格。

  第九条所有符合评奖资格的学生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总分进行排名,以年级为单位,由高至低依次选取,额满为止。综合测评成绩总分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一)德育: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和日常表现分别占德育总成绩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日常表现的评定标准由学生所在学院自行制定。德育总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30%。

  (二)智育:本学年考试课成绩按科计入,每门考查课成绩量化后按二分之一门考试课成绩计算。智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0%。

  (三)体育:体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10%。

  第十条本奖励可以与《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试行)》(首医大校字〔2007〕151号)中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重复获得。

第三章评审及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所在学院每年9月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个人根据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班级对个人奖励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四条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的奖励情况,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

  第十五条学生所在学院将初审结果交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学院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反馈学生处,学生处再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奖励须填写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将在学生评优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为1000元;农村卫生人才专项奖学金二等奖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如学生在评奖过程中有异议,可逐级反映也可直接向学生处反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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