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生工作> 奖勤助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07]32号)的文件精神,为激励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在校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愿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服务;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乱纪行为;

  3、学习勤奋、努力刻苦,成绩优异;

  4、积极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贡献,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

  5、在社会实践、科研创新、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6、当年获得校级或校极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三)评定程序:

  1、每年9月份各学院开始上一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2、个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3、班级民主评议超过半数通过;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

  4、各学院对推荐学生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返回各学院进行公示,无误后,学生处上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金额每年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生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评选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的在校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我校当年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三)评审程序

  1、每年9月份各学院开始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2、个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坚持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3、班级民主评议超过半数通过,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

  4、各学院对推荐学生的申报情况进行初审,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返回各学院进行公示,无误后,学生处上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并归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励金额每年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评定范围:

  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高职)在校学生。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和二等国家助学金。

  1、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当年特困生;

  2、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从我校当年困难生中按比例评定产生。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乱纪行为;

  3、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我校当年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四)评定程序

  1、每年9月份各学院开始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2、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班级民主评议通过,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

  4、学院对申报学生情况进行初审,经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

  5、学生处审核后,返回各学院进行公示,无误后,学生处上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按月发放。

(四)相关事项

  1、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不能兼得;

  2、按京教财[2007]32号文件精神,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减免学费;

  3、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学生部(处)

                                              20079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