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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形势和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教外留〔20031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在学期间短期出国(境)学习、进修和开会。

(一)短期出国(境)学习、进修、科研合作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具有首都医科大学学籍的在校博士研究生或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

2.出国(境)的时间为一年以内。

3.导师或科室与国(境)外的单位具有学科交流或科研协作关系。

4.出国(境)学习或进修的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课题研究密切相关。

5.具有国(境)外单位的书面正式邀请函。

(二)出国(境)开会应具备的条件。

1.本人为具有首都医科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2.已收邀请本人到国外参加国际会议的邀请函。

3.出国(境)开会的时间不超过15天。

(三)审批程序

1.研究生凭国外邀请函到研究生院领取或从网上下载《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申请表》,按申请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导师、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2.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短期出国,应当首先由定向、委托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再按学校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研究生不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出国者、经批准短期出国(境)后,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不按期回国超过两周者(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除外),视为该生自动放弃学籍,学校不再保留其一切学籍材料。

(四)说明

1.学校不负责解决短期出国(境)学习、进修、科研合作和开会所需经费。

2.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或科研合作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回国后,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并从报到之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3.导师应当认真对待研究生出国问题。研究生出国前导师应当对其进行爱国主义和礼仪教育,使其懂得遵守住在国法律,并保证按期回国。

第二条  在学期间自费出国(境)留学。

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先出示国(境)外学校的录取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盖章,研究生院审批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后,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当年所交研究生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

应届毕业研究生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不参加就业派遣,直接联系自费出国留学者,须提出申请并出示国(境)外学校的录取证明,并将档案和户口关系在一周内迁回生源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方可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后,再由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为其办理出国留学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得请假出国旅游。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利用假期出国旅游的任何有关事宜。

第六条  附则。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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