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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形势和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境)学习、进修和参加会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本人为具有首都医科大学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2.出国(境)的时间不超过2年。

3.导师或科室与国(境)外的单位一般应具有学科交流或科研协作关系。

4.出国(境)学习或进修的内容与学位论文的课题研究相关。

5.具有国(境)外单位的书面正式邀请函。

6. 国(境)外学习生活费用证明。

导师应当认真对待研究生出国问题。研究生出国前导师应当对其进行爱国主义和礼仪教育,使其懂得遵守住在国法律,并保证按期回国。

第二条 定向就业研究生短期出国,应当首先由定向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再按学校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研究生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等个人行为自费出国(境),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假期。


第四条 研究生从网上下载《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按申请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导师、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后,连同邀请函和学习生活经费等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自行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不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自出国,或经批准短期出国(境)后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不按期回国者,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关于选派研究生参加工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攻读学位,须先出示国(境)外学校的录取证明,经导师、学院(研究所)签署意见、盖章,研究生院审批并报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后,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应届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境)留学者, 须出示国(境)外学校的录取证明,不参加就业派遣,将档案和户口关系在一周内迁回生源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自行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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