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生工作> 奖勤助贷

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各奖项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凡我校学生在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科研创新、学习进步、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成绩优异、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按时缴费注册的长学制学生、本科生、高职高专学生及班级。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5%)

  2.优秀学生干部(3%)

  3.优秀毕业生(15%)

  4.先进班集体(15%)

  (二)综合奖学金:

  1.金奖(10名)

  2.优秀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25%,高职高专15%

  (三)单项奖学金(合计不超过9%):

  1.科研创新及学习进步奖

  2.社会工作奖

  3.文体活动奖

  (四)专项奖学金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各项个人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诚实守信。

  (五)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其他方面也达到基本要求。

  (六)班级民主评议较好。

  第七条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旷课。

  (二)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

  (三)宿舍卫生较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其他课余文化活动。

  (五)吸烟。

  (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七)考试不及格。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及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以下荣誉称号:

  (一)三好学生(5%)

  三好学生称号是授予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的一种荣誉称号。

  1.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积极主动地做好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3.学习刻苦,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决心。

  4.获得本学年优秀二等奖学金(含)以上。

  5.讲究卫生,有健康的心理素质;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体育成绩原则在80分以上。

  6.市级三好学生在当年校级三好学生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7.三好学生称号与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得重复获得。

  (二)优秀学生干部(3%)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是授予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基础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干部的一种荣誉称号。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2.热心所担任的社会工作,积极为同学服务,敢于同不良倾向进行斗争,讲究工作方法,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热爱所学专业,带头刻苦学习,成绩良好。

  4.获得本学年优秀三等奖学金(含)以上。

  5.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6.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与三好学生称号不得重复获得。

  (三)优秀毕业生(15%)

  优秀毕业生称号用于奖励在校学习期间一贯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

  1.政治思想素质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2.加强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较好。

  3.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在校就读期间曾获三好学生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可评为市级优秀毕业生(评发比例5%)。

  4.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曾获得过奖励的学生可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发比例15%)。

  5.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志愿到西部或远郊区县就业的学生优先)

  (四)先进班集体(15%)

  先进集体称号用于奖励班风正、学风好、各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自然班级。

  1.班集体成员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党建工作突出,党员比例高,党员在班级内发挥模范作用强。

  2.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

  3.班集体有良好的学习风气,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4.班集体有良好班风,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好,遵纪守法、精神文明水平高,班里无吸烟现象;宿舍卫生整洁,评比良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成绩显著,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5.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班级总数(不含新生班)的15%。市级先进班集体在当年校级先进班集体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及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以下综合奖学金:

  (一)金奖(10名)

  1.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等方面均表现突出。

  2.积极为班级做贡献,受到群众公认和好评,班级民主评议超过半数通过。

  3.当年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文体活动、科研创新、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优秀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25%,高职高专15%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总分进行排名,设立优秀一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5%、高职高专3%)、优秀二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8%、高职高专5%)、优秀三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12%、高职高专7%)。具体内容如下:

  1.德育:思想政治与德育课成绩和学生日常表现分别占德育总成绩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学生日常表现的评定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德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30%。

  2.智育:本学年考试课成绩按科计入,每门考查课成绩量化后按二分之一门考试课成绩计算。智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60%。

  3.体育:体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10%。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及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以下单项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不重复获得,总比例在9%以内):

  (一)科研创新与学习进步奖

  1.在科研竞赛中获奖或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需提供相关材料)。

  2.以班为评定单位,未获得优秀奖学金且评定学年同上学年相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二)社会工作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社会工作奖:

  1.工作表现突出的行政组长(含)以上的班级干部、团支部干部、团总支干部和学生会、红十字会、成长学校干部,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在班级评议中半数以上通过。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积极为班集体做贡献。

  (三)文体活动奖

  在国家、北京市举办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第六条规定及下列条件者可获得专项奖学金:

  1.上级教育部门设定的奖励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3.社会捐助设立的奖项以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章评审及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各学院每年9月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各项奖励。各学院评奖对象为9月份在本院的学生。毕业班每年6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十三条 个人或班级根据各项评选条件提出申请,坚持个人或班级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班级对个人奖励申请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五条 各学院初审学生的各项奖励情况,学院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校学生处。

  第十六条 各学院将初审结果交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返回学院,学院进行公示,无误后反馈校学生处,校学生处再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获得奖励须填写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各学院负责将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如学生在评奖过程中有异议,可逐级反映也可直接向校学生处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