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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生接收社会资助奖助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社会奖励与资助经费是社会团体或个人为了奖励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习优秀学生以及帮扶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旨在激励同学奋发图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进一步规范对社会资助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和学院接收的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的社会资助。

第二章奖励与资助经费的接收原则

  第三条 经费来源为社会各企业、单位或个人为资助学校本专科学习优秀学生和经济困难学生的自愿捐助。

  第四条在接收社会各界捐助时,应持慎重态度。

  第五条受资助单位应严格把关,确保接收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对资助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奖励与资助经费的具体使用

  第六条 社会资助的奖助学金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奖励和资助学校优秀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奖励与资助经费的使用办法

  第七条  校级获得的捐助由学生处负责与捐助方签署相关协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院获得的资助由学院与捐助方签署相关协议,由院务委员会批准,在正式签署协议前,应经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并经学生处同意。

  第八条经费由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校级奖励与资助由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审批,院级资助由各学院具体运作使用和支出。

  第九条奖励与资助的人数和金额根据当年捐助的资金数额情况,由校院负责部门与资助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受资助人选根据当年被资助的不同款项和条件,校级资助由学生处按照规定评选,院级资助由各学院按照规定评选。

  第十一条关于奖励与资助的各项协议、结果、运作或人员变更均须在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经费资助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受奖励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立志振兴中华,愿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服务;

  (二)道德品质优良,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学习勤奋,努力刻苦,成绩优异;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

  (五)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资助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乱纪行为;

  (三)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我校当年经济困难学生标准;

  (四)学生本人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五)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及勤工助学活动;

  (七)当年未获其他校内外资助;

  (八)资助单位(个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其 它

  第十四条受资助的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应主动告知学校或学院,由学校或学院以书面形式向资助单位(个人)说明具体情况,及时更换受助人。

  第十五条资助协议签订及颁发仪式有关事项由接收资助部门和资助单位(个人)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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