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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工作,根据教育部、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管理体系包括困难生奖学金、困难生经济补贴、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及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条困难生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凡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长学制学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学生(不含委托培养生),家庭经济困难且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均可提出困难申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做到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习努力、生活俭朴。

第二章困难生资格认定

第六条困难生认定的标准

学校的经济困难生分为普通困难生和特困生。

  (一)普通困难生: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最低人均生活水准线,生活困难,可申请普通困难生。

  (二)特困生:

符合学校普通困难生标准及以下标准之一者,可申请特困生。

  1.父母离异无人抚养或无依靠的孤儿;

  2.单亲家庭、收入少、负担重;

  3.父母双方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

  4.父母一方长期重病,无经济保障;

  5.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经济困难;

  6.入校前已接受社会资助的学生。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困难补助或停发困难补助:

  (一)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二)上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三)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或铺张浪费行为者;

  (四)不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者;勤工助学上岗表现不好被解除者;

  (五)提供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不属实者。

第八条困难生资格认定的程序

  (一)本科生及高职生困难生资格认定程序

  1.困难生评定工作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第二学期由学院复核,复核情况在开学两周内报学生处办公室,进行适当调整。在年度中学生因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院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2.每学年初,学生本人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调查表需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3.班委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困难生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提出意见,提交辅导员(班主任)。

  4.辅导员(班主任)确认签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签署意见盖章,报学生处审批。

  5.学生处审批同意,并建立校级困难生档案。

  6.学院建立困难生档案。

  (二)研究生中困难生资格认定工作按照研究生困难生工作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困难生补助发放及管理

第九条发放办法

  (一)困难生补助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程度按等级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二)新生在入学三个月取得学籍后才能认定困难生资格,入学前三个月的补助在取得学籍后一次性补发。

  (三)凡接受校外资助的学生享有我校特困生资格,但原则上不再享受校内的困难生经济补助。

  (四)研究生中困难生补助发放办法按照研究生困难生工作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困难生奖学金

第十条凡思想政治素质好、关心集体、学习刻苦且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困难生,可参与困难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困难生奖学金依据上级规定和我校学生奖励办法进行评定。

第五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人应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住身份证;

  (二)申请贷款人应具备我校困难生资格;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信誉。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及金额

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每学年申请一次,学生申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程序

  (一)新生应凭入学通知书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贷款,并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后三日内凭乡镇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收入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研究生贷款办法参照本规定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汇总研究生贷款情况报到校贷款管理中心。

  (三)学院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情况的初审,在正式开课后十日内将材料报到学校贷款管理中心。

  (四)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复审,认定符合标准后,报市教委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协助银行与学生签订有关协议,同时贷款学生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誉保证书》。贷款为借款人个人行为,介绍人和见证人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还款

  (一)助学贷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制和学生就读情况确定。

  (二)借款学生受到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其还清贷款。

  (三)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清还贷款,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生还清所有贷款本息后,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及时与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因休学而延期毕业的学生,其延期阶段产生的贷款利息,不享受国家贴息,由学生本人负担。

  (四)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五)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其中在学期间由政府100%贴息;毕业后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部负担。借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借款学生可以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另外,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展期。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如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以及离校后又发生地址和单位变动,应主动告知见证人、学校贷款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如借款学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应按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提前还款而不还的,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有权在借款人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学校也有权在一定范围和媒体上公布该借款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困难生绿色通道

第十六条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只需持入学通知书和当地乡镇民政部门或街道开具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即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以补充入学当天应缴纳的费用,并可按程序申请我校经济困难生资格。

第七章困难生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原则

  (一)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具备我校困难生资格。

  (二)困难生原则上必须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按岗位设置要求上岗,不能私自请他人替岗换岗。

第十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申请设岗的单位须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书”,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送至学生处。

  (二)学生处统筹岗位信息,并将用人信息通知到学院;学院安排学生上岗。上岗后用人单位将学生名单报至学生处备案。

  (三)用人单位对上岗学生规范管理、严格考核,建立与上岗学生有效联系方式。

  (四)用人单位每学期放假前三周将《首都医科大学勤工助学上岗情况登记表》及学生个人勤工助学上岗总结送交学生处。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报酬的支付办法

  (一)按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定期、按时上岗的学生,依据岗位和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二)限时完成的勤工助学工作,视工作量大小及工作难度支付报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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