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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贷款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应具有永久居住身份证,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具有良好信誉。 
3、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基本生活费)。 
二、贷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三、申请贷款程序: 
1、申请贷款的研究生为新生者应凭入学通知书及永久居住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贷款,申请贷款的研究生为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则凭学生证及永久居留身份证申请。
2、申请贷款研究生在每年9月15日前凭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民政部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无效)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向各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研究生临时出现特殊困难而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可临时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由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批准。
4、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申请贷款研究生的审核,并在每年9月20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贷款的研究生名单汇总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贷款登记汇总表》,报送到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
5、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根据规定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进行复审后,报市教委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批。
6、 待审批通过后,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协助研究生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同时贷款研究生填写《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信誉保证书》。贷款为借款人个人行为,介绍人和见证人不为贷款人提供担保。 
四、贷款金额及还款:
1、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为6000元/ 年。具体金额、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由贷款银行根据学校学制和研究生就读情况等因素确定。 
2、借款研究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贷款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其清偿贷款。 
3、在借款期间,研究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助学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研究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以及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研究生,应及时还清贷款,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4、研究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5、借款人原则上应在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其中在学学习期间由政府100%贴息;毕业当年6月20日后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部担负。借款研究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借款研究生可以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提前还款。另外,经贷款银行同意,助学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延期。
6、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以及离校后又发生地址和单位变动的,应主动告知见证人、学校贷款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7、如果借款研究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按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应提前还款而不还的,贷款银行将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并有权在借款人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学校也有权在一定领域和媒体上公布该借款研究生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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