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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2017年7月修订)






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

20177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引导学生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医药卫生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各奖项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按时缴费注册的长学制本科阶段、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及班级。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10名)

2.优秀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25%、高职高专15%

一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5%、高职高专3%

二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8%、高职高专5%

三等奖学金(长学制及本科12%、高职高专7%

(二)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5%

2.优秀学生干部(3%

3.优秀毕业生(15%

4.先进班集体(15%,不含新生班级)

(三)单项奖学金(合计不超过10%

1.科研创新奖

2. 学习进步奖

3.社会工作奖

4.文体活动奖

(四)专项奖学金

由上级颁发的各类奖学金;企业或个人出资通过社会力量赞助冠名的各类奖学金;专门针对特定学生群体设立的各类奖学金。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侵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践行勤学、修德、明辨、笃实的精神;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秀;

(四)在班级民主评议中半数通过;

(五)身心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一)旷课;

(二)无故迟到或早退;

(三)宿舍卫生较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其他课余文化活动;

(五)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六)考试不及格;

(七)故意拖欠学费;

(八)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

特等奖为学校最高荣誉,旨在奖励在学期间政治坚定、品德高尚、遵章守纪、成绩优异、全面发展的最优秀的10名学生。

1. 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2. 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 积极组织、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引领同学成长成才、建设积极进取的校园文化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4. 当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优秀奖学金

由各学院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总分排名,具体条件如下:

1思想政治与德育课成绩和学生日常表现分别占德育总成绩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学生日常表现的评定标准由各学院自行制定,评定标准要突出对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的评价。德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30%

2.本学年考试课成绩按科计入,每门考查课成绩量化后按二分之一门考试课成绩计算。智育成绩占综合测评成绩的70%

第八条 荣誉称号类奖项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主动做好党、团组织及班级交给的各项工作;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获得本学年优秀二等奖学金(含)以上;

3.市级三好学生在当年校级三好学生及当年校级优秀团员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4.三好学生称号与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

(二)优秀学生干部

1. 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 热心积极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 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活动,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较出色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4. 热爱所学专业,努力学习,获得本学年优秀三等奖学金(含)以上;

5. 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在当年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及当年校级优秀团干部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6.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与三好学生称号同一学年不可重复获得。

(三)优秀毕业生

1. 在校学习期间一贯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

2. 在校学习期间曾获三好学生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可评为市级优秀毕业生(评发比例5%);

3. 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过奖励的学生可评为校级优秀毕业生;

4. 市级优秀毕业生由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优先考虑志愿到西部或边远地区就业的学生。

(四)先进班集体

1. 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制度规范,工作有力;班级同学团结友爱,班级凝聚力强,具有积极上进、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2. 学生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学生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 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风,班集体成员学习成绩良好,不及格率低;

4. 班集体成员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5. 班级同学所在宿舍文明整洁,卫生习惯良好;

6. 积极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育活动;

7. 市级先进班集体在当年校级先进班集体及优秀团支部中选拔推荐,报市教委批准。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与综合奖学金不重复获得)

(一)科研创新奖

在科研竞赛中获奖或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专利。

(二)学习进步奖

以班为评定单位,未获得优秀奖学金,且本学年同上学年相比,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的学生。

(三)社会工作奖

奖励积极参与社会工作,在学校、学院、班级建设及各类学生组织中表现优秀,作出贡献。

(四)文体活动奖

在国家、北京市举办的文体竞赛中获得名次。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专项奖学金:

(一)上级教育部门设定的奖励,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或个人出资通过社会力量赞助冠名的各类奖学金以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三)凡对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项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按学生学籍管理归属,各学院于每年9月份评选上一学年奖学金,于每年5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十二条 各奖励坚持成绩评定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定应由班级进行讨论和民主评议,并要求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各学院负责初审学生的各项奖励情况,在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并经过学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送学生处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处审核学院评审结果,组织部分校级、市级及国家级奖项校级层面的遴选,将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须填写奖励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各学院负责将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含)的奖项,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重复获得。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如个人或组织对评奖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或学生处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首都医科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励规定(试行)》(首医大校字〔2007151号)同时废止。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12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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