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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办法(2018年5月修订)


为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7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助学金、奖学金管理工作原则

学校根据国家与北京市相关政策,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多种助学渠道, 保证研究生的基本生活待遇,帮助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多种奖学机制,激励、支持表现优良的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完成学业。

二、研究生助学金的类别与发放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

资助范围:国家计划招收范围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源)。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15,000//年,硕士研究生7,000//年,每年按10个月发放(1-6月和9-12月)。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会同北京市教委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拨款标准动态实时调整。

资金来源:北京市教委专项拨款。

(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资助津贴

学校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等资金,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设置助研、助教和助管“三助”岗位,根据研究生承担岗位工作情况,发放“三助”津贴。学校优先考虑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研究生承担“三助”岗位工作。

1. 助研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我校所有国家计划招生并承担科研任务的各学科学术学位全日制研究生。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不低于600元,由导师按月发放。学校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

资金来源:研究生导师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

2. 助教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校本部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博士研究生每人35/学时,硕士研究生每人30/学时,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教学时数计算。

资金来源:学校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预算经费。

3. 助管岗位津贴

资助范围:受聘助管岗位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根据研究生承担助管岗位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考核情况发放。每位受聘研究生的助管岗位津贴不少于500/月,由聘用单位自有经费预算支付,根据实际岗位履职情况按月发放。

资金来源:提供助管岗位部门的助管岗位津贴预算经费。

(三)临床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培养补助津贴

资助范围:根据《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实践培养补助津贴发放方案(试行)》(首医大校字〔2013161号),发放范围为按照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方式培养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学科的专业学位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发放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专项批复的标准,根据研究生进行临床实践培养与服务的考勤情况按月发放。

资金来源:北京市教委专项拨款。

(四)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

资助范围: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经济困难研究生,以及由于生病或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发放标准: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为不低于1,000//年;临时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标准根据情况按2,000元、1,000元、500元三个等级一次性发放。

资金来源:学校基本运行经费与学校学费收入。

(五)其他助学渠道

1. 国家助学贷款

依据《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学校帮助符合要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研究生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标准:12,000//年。

经费来源:银行贷款。

2. 学费减免绿色通道

学校设立学费减免绿色通道,对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优秀研究生酌情进行学费减免,确保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研究生奖学金的类别与发放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依据《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首医大校字〔20134号),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奖励范围:3%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0,000/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生,一次性发放,各类研究生在读期间不重复奖励。

经费来源:中央财政拨款。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按学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良好完成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实践培养等各项培养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的国家计划招收范围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源)

奖励范围:100%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生源)

奖励标准: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10,000//,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8,000//年。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4,000//年。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学业奖学金评审,并按评审结果一次性发放。

经费来源:北京市教委专项拨款和学校学费收入。

(三)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奖励对象:用于表彰在校期间在课程学习、实践培养、科研创新、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或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范围:各学院根据学院实际情况设置奖励专项类别和奖励比例。专项类别包括学业优秀奖、社会活动奖、励志奖。

奖励标准:各类专项奖学金额度一般为1000-3000元。学校根据当年专项奖学金预算经费情况按照学院在学研究生人数分配额度,由各学院依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总额设定专项奖学金奖励类别和标准。鼓励各学院合理匹配经费用于专项奖学金的奖励。

经费来源:学校基本运行经费和学校学费收入。

(四)社会资助奖励项目

学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合理渠道设立各类奖、助学金,支持和激励医学研究生的培养。

奖励办法依照各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工作的管理

学校针对各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等相关工作制定管理办法,并依据管理办法落实各项具体工作,规范管理,保证研究生奖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激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领导,下设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和协调研究生奖、助学金各项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思想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奖、助学金各项具体工作。

五、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8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保证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待遇,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京财教育〔20132198号)文件要求,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授予学习、科研、临床实践工作成绩和综合表现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3.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下一学年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

1. 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 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

3. 因本人主要责任出现医疗事故;

4. 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的;

5. 发生其他有损学校荣誉、危害安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研究生退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培养方式不同,学业奖学金分别按照学术型和专业型两种类型进行发放,并向基础学科研究生倾斜。

第九条 发放标准

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每年每生8000元。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4000元。

第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工作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学院(研究所)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工作。各学院应依据根据各学院学科组成和研究生培养特点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符合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导师及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对学生的获奖资格进行评定并提出发放额度建议。

第十六条 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名单与发放标准,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或学校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或学校研究生思想工作部提出申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于每学年第一学期中旬评审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 经费预算与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思想工作部依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下达经费总额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思想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试行


为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立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和表彰在学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各方面工作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一、参评人员范围与基本条件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评,参评人员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三)身心健康,积极参加科研学术及文体类活动。

二、评选方式

符合参评条件要求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提出参评申请。经学院审核、评选后推荐至学校,学校奖学金评定小组最终审定。

三、专项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标准

(一)学业优秀奖

1.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各门课程成绩优良;

2. 按期完成培养要求,在科研或临床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二)社会活动

担任研究生干部工作或学院工作一学期()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师生好评;或作为主要的组织者在学校或学院的各项研究生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为营造积极进取的校园文化做出突出贡献;或积极参加学校或学院的文体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获得名次。

(三)励志奖

1.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成绩优良;

2. 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临床工作或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3. 学校认定的困难生优先考虑。

四、奖励金额

各类专项奖学金额度一般1000-3000元。学校根据当年专项奖学金预算经费情况,按照各学院在学研究生人数分配各学院专项奖学金额度。

各学院依据学校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评审的工作办法,制定本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细化评审条件、设定励类别和奖励金额标准等。鼓励各学院合理匹配经费用于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的奖励。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培养单位


专业


学号


申请奖项


培养层次


综合素质得分


身份证号



















申请理由


(填写本人主要事迹表现,相关材料附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推荐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

意见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推荐该同学获得首都医科大

学专项奖学金。报请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学院主管领导签名:

(学院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评审情况

经审核,并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批准该同学获得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签章:

年 月 日





首都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7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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