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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助研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保证研究生助研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北京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32199号)和《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管理规定》(首医大校字〔201462号)等文件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制统招研究生)。


第二章 发放标准与经费来源


第三条 助研费标准为: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8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600元,由导师按月发放。

第四条 学校将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助研费标准。

第三章 助研费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助研费应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学生的银行卡中,每月25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研费,待其恢复在读学籍后再行发放。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助研费由学院和导师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

第七条 导师须在可使用课题经费预算中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预留充足的助研费预算,按标准按时发放。导师需通过学校财务管理系统如实填写助研费发放信息,在“发放项目”一栏选择“助研费”科目。学校将以此科目作为统计口径定期检查研究生助研费的发放情况。

第八条 各学院和导师应加强对研究生助研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理的机制激励研究生助研工作。


第四章 助研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结合本人课题研究任务需要和可使用助研经费情况申请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足够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预算经费者方可申请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需要和研究生导师在研课题经费情况分配研究生招生计划,确保研究生培养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撑。学科负责人和学院负责人有责任对研究生助研费预算和发放情况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并协调使用各项学科建设经费,有计划地支持研究生助研工作。

第十二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研究生助研费预算与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研究生助研工作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助研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能按要求发放研究生助研费或助研费预算不足的导师,学校和学院应酌情减少或暂停其招生指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施行。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4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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