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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都医科大学是北京市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具有教育部批准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首都医科大学右安门校区位于北京市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顺义校区(即燕京医学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

  第二条 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招生规定,结合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本校的办学条件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首都医科大学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招生、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是组织实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学校未委托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与承诺。

  第五条 首都医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全程接受上级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办学情况

  第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右安门校区、顺义校区两个校区办学,本年度招生包括专升本、高起专两个层次。专升本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定向)、护理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高起专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乡村医生)。其中,专升本临床医学(定向)专业和高起专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为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培养的专业,不面向社会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教育部下达计划为准。

  第七条 招生专业情况

  1、面向社会招生专业

  (1)右安门校区:专升本层次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上课地点在右安门校区。

  (2)顺义校区:专升本层次临床医学、护理学,上课地点在燕京医学院及郊区教学医院。拟开设顺义区、密云区、平谷区、通州区、房山区、怀柔区6个教学班。

  2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培养的专业:即专升本临床医学(定向)专业和高起专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不面向社会招生。报考以上两个专业的考生,必须是经过北京市卫计委选拔、审核、推荐的人员,具体情况详见《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升本临床医学(定向)专业招生简章》、《首都医科大学2017年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起专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招生简章》。报考这两个专业的考生,在参加北京市成人高考入学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均需再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一门专业课加试。

  第八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年制。专升本学制2.5-3年,高起专学制3年。

  第九条 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因办学地点不同使用不同的专业代码,右安门校区使用一个专业代码、燕京医学院及各郊区教学班共同使用一个专业代码,请考生在报考时注意按照上课地点选择专业代码,录取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上课地点。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形式为业余学习(不安排住宿),授课方式以面授为主、辅助远程教学。上课时间按上课地点不同有所区别,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占其中一天连晚上)、工作日(占一个半天连晚上)。

  第十一条 学校按北京市教委审核的学费标准分学年收取学费。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为高起专临床医学(乡村医生)专业2600元/学年.人,专升本各专业2700元/学年.人。

第四章 报名条件及地点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专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否则不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且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大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第十三条 报考专升本层次的考生,其原有专科专业应与所报专升本专业一致或为相关相近专业。

  第十四条 全国劳动模范、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免试入学。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可以就近报名确认,北京户籍考生若享受边远山区照顾则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确认。考生应遵守诚信原则,确保报名信息准确。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首都医科大学在录取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各级纪检部门监督下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 本校的录取原则为依据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符合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所报志愿不能录取时,考生需在指定时间内登陆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有计划剩余学校的志愿征集录取。

  第十八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提档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计入总成绩,提档照顾政策具体条款请参见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bjeea.cn)相关网页。

  第十九条 学校具有根据实际上线考生人数调整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及停办部分专业的办学自主权,对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专业可予以合并或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

第六章 新生入学和复查

  二十条 首都医科大学以快递方式向被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报到说明,学生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完成交费、报到和注册手续,对逾期两周未报到或未缴费,且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二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专升本毕业生符合相应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首都医科大学全科医学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各专业招生详情请见2017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北京教育考试院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颁发的文件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校址: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西头条10号邮政编码:100069

  学校网址:http://www.ccmu.edu.cn/col/col12903/index.html

  电子邮箱:zhaosheng@cc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10-83911955、010-83911066

  举报电话:010-8391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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